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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土地权属案判决存争议,村民期盼启动再审程序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本案涉及横山镇政府与后溪村农民土地,属于特殊个案。法院该不该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本案,将后溪村边岭的耕地返还后溪村、东村、白沙塘三个自然村集体所有?期盼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村民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后溪村村民潘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政府与农民”历史遗留错案问题。

           
 
    在1990年,镇里开始占用后溪村农民“边岭”耕地200亩出租。当年的诉讼过程中,为了达到占用后溪村边岭土地的目的,镇里利用“横山镇企业办”代理镇政府反诉。后溪村起诉状被告单位是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许某,反诉书单位是横山镇企业办,法定代表人陈某。(1991)湛中法行上字第22号的判决,后溪村边岭土地权属归“横山镇政府企业集体所有”。法定程序不相符。

           
     
    1984年7月17日,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中办发[1984]26号);1986年2月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重复强调。而廉府调字(1990)9号文件的处理决定,后溪村边岭的土地权属归“横山镇政府企业集体所有”,县调处办违背上述有关政策规定,调解处理镇政府与后溪村的案件不当。本案法院审理过程存在8点不妥:

           
 
    其一,廉府调字(1990)9号文件的处理决定、(1990)廉法行字第11号、(1991)湛中法行上字第22号维持廉府调字处理决定的判决,后溪村边岭土地权属归“横山镇政府企业集体所有”,1986年后此单位已不存在,县调处办的处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

           
 
    其二,被告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相符。原告起诉状被告单位是横山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许某;而不是反诉书横山镇企业办,法定代表人陈某。
    其三,原告法定代表人不相符,一审是某康,二审是某仲。
    其四,判决书不相符。一审行政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
    其五,原告边岭土地界限图不相符。一张图纸只有四至,另一张图纸即注明后溪村、东村、白沙塘村耕种过的界限图,1990年8月27日三个自然村议定的界限图,延至2020年11月12日三个自然村村长才签定界限图,协议书,永不争议。
    其六,二审判决执行不到位或者未执行。判40多亩归后溪村集体所有,至今未落实。

           
 
    其七,二审判决书未送达后溪村干部签收。后溪村干部只收到与判决书时隔36天之后镇司法办的通知书。
    其八,身为党政机关占用农民耕地出租,坐享租金,确实不妥。应将边岭耕地返还于民。
    2018年10月9日,国家信访部门提示我们,本案是法院职权范围,应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4年来,后溪村民多次向省高院信访、上访、申诉均未果。
    本案涉及横山镇政府与后溪村农民土地,属于特殊个案。法院该不该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本案,将后溪村边岭的耕地返还后溪村、东村、白沙塘三个自然村集体所有?期盼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村民合法权益。

来源:乡村振兴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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