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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媛:三次“被精神病”,我的猫是我唯一的依靠

二零二六年,马年春节前夕,重庆某精神病院五楼病房里,一位名叫唐阳的中年人趴在病床上,一口气写下了六篇日志。他写道:”我早已康复,却没有家人来’签收’。”这距离他被父亲从成都骗至重庆强制入院,已过去整整十八年。

同在这个春天,沈阳的前小学教师李启东,刚刚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驳回决定。他为了一堂《战胜挫折》的告别课所付出的代价,是二十年维权路、四年半失去自由,以及一份被抽去三页核心证据的法院卷宗。

而在深圳,执业律师曾媛终于从第三次“被精神病”中回到家中。她的猫还活着一一这是她最大的庆幸。她说:“我的猫是我唯一的依靠,我也是我的猫唯一的依靠。”

这三个人的故事,构成了本期封面报道《自愿的囚笼一一精神卫生法十三年考》的全部底色。它们彼此独立,却惊人地相似:每一次强制送医的背后,都站着本应最亲近的人一一父亲、单位、公安机关;每一次挣脱的希望,都被那道冰冷的程序铁门死死挡住一一无人签字、无法出院、无处伸冤。

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历经二十七年漫长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自愿住院原则”被写进法律,曾被寄予厚望一一它本应成为一堵墙,挡住那些打着“治病”旗号的非法拘禁;它本应成为一束光,照进那些被亲情与权力双重幽禁的角落。

十三年过去了。墙,似乎还没有垒起来;光,似乎还没有照进去。唐阳的故事告诉我们:当康复者已经符合出院条件,却因为监护人的拒绝而年复一年滞留在封闭病房时,“自愿”二字便成了一种讽刺。李启东的故事告诉我们:当公安机关可以在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拘留公民、在劳教制度已废除的今天仍以“临时保护性约束”之名非法关押时,程序正义便成了一纸空文。曾媛的故事则进一步追问:当一个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所在单位”、一个从小遗弃孩子的生父,都可以联合派出所将一个人三次送进精神病院时,法律对送诊主体的严格限制,究竟还剩多少约束力?

这三个样本,并非极端个案。它们是制度缝隙中反复上演的悲剧,是《精神卫生法》第十三个年头仍然未能彻底回答的那道考题:谁来保护一个人不被“合法”地剥夺自由?

精神卫生,从来不只是医学问题。它是权利问题,是权力边界问题,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当一份伪造的病历可以被轻易塞进档案,当一次违法拘禁可以被包装成“保护性约束”,当一级法院可以擅自抽走卷宗页码而不受追责一一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的牙齿,还不够锋利。本期封面报道,我们无意渲染恐惧,更无意否定立法进步。十三年来,《精神卫生法》确曾在许多地方遏制了最赤裸的“被精神病”乱象。但唐阳、李启东、曾媛的声音提醒我们:法律的善意,需要更严密的程序、更独立的司法审查、更畅通的救济渠道来托底。一个社会的文明刻度,不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光鲜的、健全的、幸运的人,而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被困在病房里、案卷里、偏见里的少数人。

唐阳在日志的结尾抄下了一段歌词:“风风雨雨艰险去共存,陪你走过一程又一程。”他还在等,等一个春暖花开的日子,昂首走出那扇大铁门。

我们也在等。等法律不仅仅是纸上条文,等自由不再需要被“签收”,等每一个战胜挫折的人,都不必再付出半生的代价。

这就是本期我们要讲述的故事。

本文是曾媛以第一人称写下的亲身经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她从小被生父遗弃,母亲因欠债入狱并病逝。她在寻亲过程中,先后三次被父亲、律所和辖区派出所强制送往精神病院。以下是她对这段经历的记录。

我叫曾媛,从小就被在深圳海关工作的亲生父亲曾志明遗弃。

而我的母亲,在我还上小学时,就开始借钱,那时,我的外公刚去世。

我初三时,我母亲开始欠债,直到我大学毕业时,她因欠下了数百万外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进监狱。后来,母亲在监狱里因癌症病发,出狱时离开了人世。

记得在16岁那年,我从母亲、小姨、外婆同住的家里逃出来时,才第一次见到了我的生父,但父亲拒绝对我承担任何责任。作为一名学生,而对父亲对责任的逃避,他拒绝让我衣食无忧的行为,如同一记重锤,给我的命运沉重一击。我的学习成绩也从50名跌落到400多名。紧接着,我成了班上被同学们看不起的成绩垫底生。

后来,同学们都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常青藤金砖五校港大港中文港城市及内地顶级名校。而我,却考人了深圳大学。

我的童年和学生时代,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度过的。

毕业后,我成为一名深圳地区的执业律师。

只是,律师和律师所之间关系的形成,法律依据是《律师法》。该法明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基于执业活动才形成关系。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不必然是公司和员工的关系,即不必然有劳动关系。因此,在我执业的几年里,并未与律师所建立劳动关系,也并非律师所的员工。

我一直无法全职工作,只能独立执业(相当于兼职)。我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我只能持续求助于社会,寻找曾志东伯伯、曾志平叔叔和未知姓名的弟弟,希望他们能给我一个温暖的家。然而,事情并非我所愿。我在寻亲过程中,却被我的父亲、律师所和辖区派出所联合,分别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三次把我强制送到了精神病院。

2022年7月,我因举报广东某律所协助、组织、介绍、容留卖淫,被辖区派出所以”侮辱、诽谤他人卖淫嫖娼,并干扰他人生活”等为由.对我治安拘留20天。当时,我提供了他们的开房记录、足浴、夜总会及律所实习生百万交易银行卡的线索。但时至今日,公安仍拒绝倒查以排除合理怀疑。

2022年9月,我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派出所(我的户籍地派出所)送去精神病院。当天,公安伪造病历为“偏执状态:妄想?”

2023年3月,因我在辖区派出所门口的车行道内侧倒了一袋米,我被派出所联合律所送去了精神病院。我倒米是有原因的。送米者并未征询我的意见,即在我门口放了一袋米。在送米者送米之前,我已预料到他们的行为,提前数日拨打过12345热线和110热线,要求不管谁(社区、公安)准备送米,都别送。但是,回看病历,送诊人居然提供虚假信息给医生,令医生写下了:”前天把社区工作站赠送给她(备注:曾媛)的大米倒进派出所,劝说不听。”这段话记录在”病史”一栏,仿佛这个行为是疾病的表现。我在这里提出质疑:这句话合乎常理吗?社区工作站如明知他人会倒米,为何送米?社区工作站是怎么提前知道曾媛要去派出所而非其他地方倒米的?真实情况是,公安想营造我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材料。

这里回到最核心的问题:派出所有什么权力送医?律师事务所又有什么权力送医?根据《精神卫生法》第28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27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共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我要指出几点:

1.自愿诊断为原则,非自愿诊断为例外。非自愿诊断需要被严格限缩范围,自愿诊断才是法律崇尚的精神。

2.非自愿送诊严格限缩在伤人、伤己行为或风险的基础上,对应《刑法》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对象必须清晰、明确,是人类,能用名字、身份证号、现场人数范围予以锁定,其构成也必须达到犯罪的预备行为程度。若连犯罪预备都没达到,那行为风险可能属于强制送医主体的个人幻想。

3.送医主体有严格的限制,仅限公安、所在单位及近亲属。法律的初衷是当一个人长期处于私人领域及私密空间时,与其有真实工作和生活关系的近亲属与单位可以介入处理。但如果涉及到“无劳动关系”的单位及“自小遗弃、虐待”的亲属,该怎么处理?难道法律允许兼职单位–比如外卖骑手公司、钟点工单位–干涉非员工的工作之外的行为?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精神卫生法》第21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第15条:“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而《仲裁裁决书·深福劳人仲案[2025]7731号》亦已认定,我曾媛和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

我在这家律师事务所并未使用过卡座,从未在那里办公过一天。仅仅因为我跟律所签订了合作协议,我给律所税收分成、缴纳全款社保,我一分钱工资都没拿过–就使得这个主体可以参与限制我的人身自由?2024年的大年二十九,我去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镇南派出所提出诉求,希望找弟弟、叔叔、伯伯。我希望镇南派出所可以陪同我去同乐海关(备注:镇南派出所距离同乐海关1km),找找自小遗弃我的生父的前同事。结果,镇南派出所告知我,我属地的高新派出所称我寻亲是”偏执型精神病”和”妄想型精神病”的表现,并查得我在深圳地区并无存活的亲属。

为此,第二天——2024年的大年三十,我砸了高新派出所牌子上的”人”字。随后,我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门口的值班室静坐,并被高新派出所带回,送往精神病院羁押。在医院,我就一句话:”我没有亲属,不知道亲属姓名、样貌和声音。我的猫是我唯一的依靠,我也是我的猫的唯一依靠。它在2022年7月,曾经差点被公安饿死。”

幸运的是,第四天,医院就把我放了出来。我回家照料我的宝贝猫娃。回家后,我的猫娃子对我咆哮——因为它呕吐的汁水和猫粮混在一起,它吃不下被腐蚀发霉的猫粮,饿了几天。我用开塞露解决它的便秘。它两天不吃东西,就会便秘,便秘后就不再进食,无法排便,直至死亡。

所幸,它还活着。

本文转自:TNT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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