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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林松涉嫌操纵市场监管厅法律顾问招标活动,被指充当田大原保护伞

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林松涉嫌操纵市场监管厅法律顾问招标活动,被指充当田大原保护伞

——其以“考察交流”之名行“勾连合谋”之实,涉嫌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工作精神

近日,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因涉嫌虚假诉讼、违规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程序造假及参与侵吞集体资产等四项重大问题,遭到吉林省吉储备橡胶厂多名职工实名举报。然而,更令人震惊的是,在此事件持续发酵过程中,吉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林松,不仅被指履职不力、包庇纵容,更有涉嫌操纵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法律顾问招标过程。这一系列事件,不仅暴露出律师行业监管机制的严重失灵,政府采购程序公正性受质疑等深层次问题,已在法律界和舆论场引发广泛关注。

一、法律顾问招标被指“量身定制”,考察活动与招标期重叠引发质疑

根据最新披露的举报材料与可查证的公开信息,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林松被指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法律顾问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当干预行为,具体情节涉及程序公正与利益关联等多重问题,已构成一个完整的疑点链条。

招标结果高度集中,引发“内定”质疑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法律顾问项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采购服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然而,最终的招标结果却显示,该项目由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王哲担任主任的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中标。这一结果本身并不必然存在问题,但当结合相关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审视时,便显得极不寻常。

王哲身为省律协名誉会长,与担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的林松和担任省律师协会会长的田大原存在紧密的职务关联与人际往来。这种“监管者、行业领袖、投标方”之间的高度重合,林松既是行业的监管者,又似乎成为利益分配的协调者;田大原作为行业代表,同时涉足具体的政企纠纷代理;王哲则最终获得了实质性的商业利益。这种角色的混同与交叉,严重冲击了政府采购应有的独立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构成了典型的“政律勾结”。

“考察”时间点敏感,被指“以公务之名行勾连之实”

更为蹊跷的是,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法律顾问招标进入关键阶段期间,林松副厅长带队,田大原与王哲共同参与,以及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洪波、律师协会秘书长黄默等一行五人,“专程”前往浙江等地进行了一场所谓的“考察交流”活动。其发生的时间点与招标关键期高度重叠,不得不让人怀疑其真实目的。

举报材料直指,此次考察被指是为后续的招标“定向安排”进行事前沟通和铺路,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涉嫌变相操纵采购程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公平竞争与程序正义的基本准则。此次考察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工作精神,司法厅党组应予以严查。这种在关键时刻、关键人物之间的聚集,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决策与利益协调空间,使得正常的监管程序形同虚设。

职工举报直指核心,呼吁彻查权力运作

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的职工在举报信中明确指出,林松、田大原、王哲三人之间的同行考察行为,绝非简单的业务交流,而是“为掩盖利益输送而进行的协同行动”。他们强烈质疑司法厅副厅长林松利用其掌握的职权,为田大原所在的律师协会及王哲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争取政府法律顾问项目上提供各种便利,涉嫌滥用职权、操纵采购、妨害公平竞争。

二、田大原所涉“四宗罪”背景复杂,情节严重

在林松副厅长涉嫌操纵招标事件的背后,是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所被举报的一系列更为基础且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这些问题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且均与林松的监管职责密切相关。

第一宗罪:涉嫌制造虚假诉讼,公权私用侵害职工权益

2019年6月,田大原以其担任主任的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名义,与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局长郭中凡、副局长纪勇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一份三方协议),公然帮助宽城区的发改局制造虚假诉讼主体,拿着作废的营业执照以及伪造的企业公章,以橡胶厂的名义对本厂职工提起了诉讼。在长春市中级法院审理的(2019)吉01民初913号案件中,承办法官郭宇采信了田大原一方提交的所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作为关键证据,并据此认定职工“无权占有”企业资产。然而,该决议既无原件可供核对,其上职工签名的真实性也存有重大疑问,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均严重不足。法院以“职工无社保记录”为由否认其职工身份,将其认定为“来路不明人员”,却刻意回避了企业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职工客观上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这一关键事实,使用已作废的营业执照和伪造的公章能够成功立案并推进诉讼,本身就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虚假诉讼罪。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涉案职工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的公然挑战。

第二宗罪:同时担任两级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公然违反行政法规

2023年4月,田大原在未卸任长春市律师协会会长的情况下,便被吉林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协会的副厅长林松推荐为省律师协会会长候选人,并“顺利”当选。副厅长林松在田大原未能提供由民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依然违法批准通过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审核。这一明显的违规状态竟然持续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直至 2025年7月10日,吉林省民政厅出具的《关于吉林省律师协会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田大原同时担任省、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在此基础上,民政厅已向吉林省律师协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吉林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理事会议,辞去或免去田大原省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宗罪:离任审计程序严重造假,三日完成八年账目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然而,在2023年4月田大原卸任长春市律协会长时,并未按照长春市民政局的相关规定,聘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财务审计,而是自行委托了一家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的独立性和真实性令人存疑。

田大原涉嫌离任审计造假被举报后,2025年7月,长春市民政局与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长春市展优会计师事务所签约,紧急委托该所对田大原进行离任审计,然后于7月11日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经查询,该机构已于2025年7月3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这样一家自身存在诚信问题的机构,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有何公信力可言?针对异常名录问题,长春市民政局给出的答复是:“展优会计师事务所于2025年3月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了年检报告信息,由于数据传输原因未及时同步申报结果,出现信息异常。”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合同。而长春市民政局与这家会计师事务所于2025年7月8日签订合同,却直至7月22日才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延迟长达14天,远超法定期限。针对这个问题,长春市民政局答复:我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第一时间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合同公示,提交过程中,系统弹出错误提示,无法上传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最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对田大原长达八年任期的财务审计,竟然仅用了短短三天时间就全部完成。审计工作是一项严谨、细致、复杂的过程,需要对大量的财务凭证、账册进行核对与验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能否保证审计工作的标准及合法合规?能否发现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其审计质量与公信力无疑荡然无存。这种“走过场”式的审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信任。

第四宗罪:涉嫌参与侵吞巨额集体资产,政律勾结牟取私利

田大原还被指与宽城区发改局、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副厅长陈宇、一级巡视员王淑英等人合谋,通过登记机关违法操作,允许政府机关宽城区发改局非法代替市场主体吉林省吉储橡胶厂,申请办理了主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他们通过单独制作登记表格、非法变更企业性质等方式,竟将吉林省吉储橡胶厂(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篡改登记为“政府机关100%出资”的极其不伦不类的“怪胎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014年版)。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以政府名义涉嫌侵吞了该厂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的一栋价值高达8000万元的楼房及其每年360万元的租金收益。据了解,该楼房属于长春市商埠地历史文化街区二类保护街巷的临街建筑,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经济价值,但目前该建筑已被违法破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文化损失。

此外,田大原还被曝光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大规模删除相关媒体报道,并涉嫌私下联系百度吉林省公司的工作人员,删除百度搜索引擎收录的负面新闻,企图掩盖其与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侵害集体资产的事实。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律师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

三、林松副厅长多项行为被指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

面对田大原如此众多且严重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分管领导的林松副厅长,其一系列应对措施和态度,不仅未能履行其法定监管职责,反而被举报人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是充当了田大原的“保护伞”。

1. 监管严重失职,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林松副厅长分管的律师工作处,直接负责对省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他本人明知田大原曾担任长春市律师协会的会长及法定代表人,却在省律师协会选举法定代表人的关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监督职责。他试图掩盖并没能及时制止田大原同时担任两个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明显违规行为。这属于严重的监管失察和审查不严。即使在吉林省民政厅发现问题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后,林松副厅长仍未积极督促省律师协会进行整改,这是导致此次违规事件长期存在并持续发酵的重要原因。

2. 涉嫌操纵行政复议,对抗合法行政监管

在吉林省民政厅作为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指出省律师协会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后,林松副厅长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主管领导,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然而,林松副厅长并未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也未积极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相反,他被指“批准同意”了省律师协会就民政厅的这一合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这一举动,实质上是在对抗业务监管部门的合法指令,是对省律师协会违法行为的包庇和纵容,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更不符合规范的是,林松副厅长本人同时分管司法厅的行政复议处。这就导致了一个极其荒诞的局面:被监管对象(省律师协会)复议监管者(省民政厅),而复议案件的审理者(司法厅复议处)又直接受制于支持提起复议的同一领导(林松)。这严重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使得行政复议这一权利救济和内部监督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公开“站台“,包庇意图明显。

在收到关于田大原涉嫌虚假诉讼等问题的投诉举报后,林松副厅长并未进行正面、实质性的回复,也未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即便是在互联网舆论持续发酵、风波不断的时期,林松副厅长仍然多次与田大原共同出席各类公开活动,例如:2025年7月25日其主持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田大原参加;9月2日,共同出席吉林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培训班;9月6日,与田大原一同带队赴山东烟台调研律师党建工作等等。9月22日专程前往浙江“考察”。这明显可视为“故意展示双方关系正常、意在向外界传递“一切如常、举报无忧”的信号,从而缓解舆论压力。

四、舆论持续关注:捍卫法治公正,必须彻底斩断权力保护网

吉林省律协会长田大原涉嫌多项违法违纪以及司法厅副厅长林松带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工作精神,被指充当保护伞并干预政府采购的事件,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性违纪违规的范畴。它不仅直接导致了一家集体企业的巨额资产流失和众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损,更深刻地暴露出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和行政监管的双重失灵、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遭受严重侵蚀、政府采购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以及司法公信力遭到破坏等一系列深层次的系统性问题和风险。公众和媒体强烈呼吁,中央及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果断介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彻查此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行政行为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媒体将持续跟踪并报道此事件的最新进展。(编辑: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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