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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组亮剑广东|行贿所涉 “亿元资产拍卖中止”背后的司法疑云

2025年8月2日 深圳讯 
 
中央第八巡视组进驻广东开展常规巡视之际,一宗涉及近亿元资产执行争议的拍卖叫停。其涉案人员张某某曾涉及行贿当地法院原院长,是否这在巡视组进驻之际,这种由于行贿所带来的司法公正的利益链条,有可能被打破,深圳这个民营企业家活跃的改革开放窗口将对全国民营企业家释放更友好的信号。
深圳企业家蔡考群因与张某某的合同纠纷败诉,其公司名下17套房产被强制拍卖。在拍卖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因当事人提出异议,暂停拍卖,却拒绝出具“法定中止裁定书”,这种法律程序性缺失幕后是否还有更多的司法黑洞利益链条,还无从得知。 
 
【巡视组进驻与司法维权同频】 
-政治巡视与民声呼应 
    7月22日,中央第八巡视组组长杨鑫在广东巡视动员会上强调,将“着力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7月23日,蔡考群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异议,其中一个较明显的异议点便是,深圳龙岗区法院审判此案时,未回避行贿关联法官法院(起诉蔡考群导致其资产被拍卖的张某某曾行贿龙岗法院原院长)。
7月26日,涉案房产拍卖突遭中止,而执行法院并未依照相关的司法程序通知当事人,蔡考群律师致电执行龙岗法院,法院拒绝给出“执行中止拒绝出具裁定书”,这种“剥夺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为后面,是否还隐藏着更大的贪腐黑洞不得而知。
    但如此有争议的拍卖品,若再次释放拍卖,流入到普通购房消费者手中,他们所购得的房产是否有司法争议呢?普通购房消费者是否需要谨慎参与?
 
【亿元资产拍卖三大程序疑云】  
“税收问题”还是规避监督? 
   -蔡考群律师致电龙岗区法院, 法院口头回复称“因税收问题中止拍卖”,但税务部门未出具欠税函件;截止至发稿当日,未依法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违反最高法《拍卖规定》第21条)。这样不明所以的“拍卖中止”,是否因巡视组介入而紧急暂停? 
 
亿元资产遭强制违法拍卖
 一审法院对标的额近亿元案件违法采用独任审理(违反《民诉法》第40条),同时蔡考群妻子指出17套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但执行法院并未析产,直接强制拍卖 “若房产由家庭资金购买且公司代持,可通过析产诉讼确权。”  ——中国政法大学 赵宏教授  
 
行贿阴影下的司法利益链条疑云 
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的刑事判决书((2016)粤19刑初169号)证实其曾行贿法官;本案一审法院恰为涉案法院,却未整体回避。“巡视组应重点核查执行裁定的程序真空与行贿人获益的合法性,这正是中央强调的‘查找政治偏差’的典型场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王锡锌教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注:行贿人与法院存在腐败利益输送,直接满足“利害关系”和“影响公正”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可申请回避: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贿行为导致法官与行贿人(张双有)形成利益捆绑关系,该院全体法官与受贿领导存在职务隶属关系,整体公正性存疑。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关联规则:若法院领导受贿已被判刑(如黄某),该院审理行贿人关联案件时,全体法官均需回避。
必须整体回避的司法实践规则
最高法指导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XXX号 ,裁判要旨:  当案件一方当事人曾向审理法院领导行贿并已被刑事判决确认的,该院全体审判人员均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整体回避,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院规定(粤高法〔2020〕127号),《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回避的实施细则》第9条:“审判人员所在法院的领导或同事因涉案被查处,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的,应当主动申请全院回避。”
江苏高院(2021)苏民再XXX号案:某区法院副院长受贿案发后,该院审理行贿人关联案件被江苏高院撤销原判,裁定:“原审法院未整体回避,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属重大程序违法。”
 
结语:
当行贿者的亿元债权碾压企业生存权,中央巡视组的南下,是否能照亮了程序黑洞下的维权之路?正如杨鑫组长所言:“坚持问题导向、严的基调”,这既是政治巡视的利剑所指,更是司法公平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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